(2015)博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治五、史向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五,史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李治五,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史向会,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史向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史向会(及其配偶翟小红,身份证号码:)存款41344.99元(医疗费等34203.43元,案件受理费384元,申请执行费418.81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338.75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