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8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薛某1与薛某5、陈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1,薛某2,薛某3,薛某4,陈某,薛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784号原告:薛某1,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薛某2,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薛某3,女,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薛某4,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薛某5,女,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薛某1诉被告薛某2、薛某3、薛某4、陈某、薛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薛某1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薛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