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妍彬与李炳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妍彬,李炳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李妍彬,女,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炳辰,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李妍彬与李炳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炳辰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妍彬案款55000元,已给付23300元,剩余317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交纳1700元,剩余30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交纳1700元,剩余30000元,自2017年11月起,每月交纳5000元,保证于2018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88元,申请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李炳辰当庭交纳;三、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昱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