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华先、龚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华先,龚美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893号原告:怀化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飞,董事长。被告:向华先,男,土家族。被告:龚美月,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华先、龚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怀化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自愿交纳拖欠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华先、龚美月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怀化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粟小妹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