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明辉与刘劲腾、陶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辉,刘劲腾,陶伟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836号原告:陈明辉,男,1951年5月16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刘劲腾,男,1988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陶伟波,男,1989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营业执照号91440600707737161K。负责人:曹阳。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辉诉被告刘劲腾、陶伟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劲腾、陶伟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案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辉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信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