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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欧阳旭光与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旭光,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旭光,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现住南京市新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2单元11层。法定代表人薛英,总经理。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1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3,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