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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等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白城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白城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巍巍,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强,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6)吉08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青春审判员  李光泽审判员  王谦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天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