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盖稳与周祥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盖稳,周祥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966号原告:王盖稳,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县。被告:周祥喜,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王盖稳与周祥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盖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盖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盖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盖稳承担。审判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