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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盖稳与周祥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盖稳,周祥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966号原告:王盖稳,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县。被告:周祥喜,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王盖稳与周祥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盖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盖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盖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盖稳承担。审判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