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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侯秀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英,李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704号之一申请人:侯秀英。被执行人李晓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240000元及利息、给付申请人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1日之间的利息62325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5335元。但被执行人李晓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玲在招商银行6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34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