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孟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604号原告:王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负责人:武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育飞,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王孟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孟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减半收取为21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420元,本院退付其210元)。代理审判员 董佩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和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