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赵晓坤、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坤,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12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73号。负责人:徐雪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晓坤,户籍地辽宁省。被申请人: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76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山,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解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晓坤、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7)辽0204民初31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赵晓坤名下奥迪牌辽BXXX**的车辆的车籍。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晓坤名下奥迪牌辽BXXX**的车辆的车籍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已经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赵晓坤、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此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晓坤名下的奥迪牌辽BXXX**的车辆车籍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晓坤名下奥迪牌辽BXXX**的车辆的车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