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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吉基与刘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基,刘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958号原告:吉基,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保亮,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原告吉基与被告刘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吉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基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吉基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