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吉基与刘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基,刘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958号原告:吉基,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保亮,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原告吉基与被告刘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吉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基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吉基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