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苗秀刚、苗秀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秀刚,苗秀华,彭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苗秀刚,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苗秀华,女,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彭健,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苗秀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02民初7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秀华被多案申请执行,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彭健工资账户被本案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