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10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毛岩岩与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毛岩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0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钱笑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旭、张舵,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岩岩。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岩岩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张小姣代理审判员  孟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洪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