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广保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527号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被执行人杨广保,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斑鸠镇人,农民。杨广保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广保犯抽逃出资罪,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2017年7月13日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广保在银行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5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富生审判员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