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初新亭与荣成市姜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荣成市姜家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兆友、邹桂香、商云英、王昭益、姜学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伟,初新亭,荣成市姜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荣成市姜家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兆友,邹桂香,商云英,王昭益,姜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异77号异议人王大伟,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初新亭,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威海市望岛名郡。被执行人荣成市姜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石岛湾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兆友,主任。被执行人荣成市姜家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兆友,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张兆友,男,汉族,1949年7月20日出生,住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邹桂香,女,汉族,1949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商云英,女,汉族,1954年11月25日出生,住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昭益,男,汉族,1948年12月23日出生,住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姜学波,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石岛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新亭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姜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荣成市姜家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兆友、邹桂香、商云英、王昭益、姜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姜学波名下车牌号为鲁KM00**的车辆,后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针对异议人的该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大伟称,2016年3月29日,异议人参加由石岛港湾街道委托威海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公车拍卖会,拍得标的为四号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车牌号为鲁KM00**)1辆,成交价105300元,佣金3159元,合计108459元,因当时被执行人姜学波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所以车辆没有办理过户。2017年9月5日,异议人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得知车辆处于查封状态,无法办理过户,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初新亭辩称,涉案车辆系姜学波所有,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无权对该车进行处分,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所有人为姜学波,异议人应当了解车辆的产权登记情况,其未了解即参与竞拍,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导致的损失与申请执行人无关,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经审查,2017年6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出(2017)鲁1002民初30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与2017年6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姜学波名下车牌号为鲁KM00**车辆。2017年6月29日,本院做出(2017)鲁100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荣成市姜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荣成市姜家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初新亭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荣成市姜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荣成市姜家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保全担保费5400元;三、被告张兆友、邹桂香、商云英、王昭益、姜学波对被告荣成市姜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荣成市姜家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初新亭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2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荣成市姜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荣成市姜家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兆友、邹桂香、商云英、王昭益、姜学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和威海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甲方)自愿委托威海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乙方)依法拍卖甲方对其有处置权的资产(详见附表),乙方于2016年3月29日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六楼会议室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附件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双方约定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保管地点为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大院。涉案车辆包含在合同后附的委托拍卖车辆一览表中。2、2016年3月29日,异议人与威海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该确认书载明异议人王大伟持7号竞买号牌于2016年3月29日在威海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第十一期拍卖会上买受鲁KM00**号汽车,成交额为105300元,佣金额为3159元,合计108459元。3、异议人交付车款的收款收据两份,收据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28日和2016年3月29日,事由分别为拍卖保证金及拍卖成交价款,金额分别为20000元和88459元,共计108459元。提供上述证据后,异议人称涉案车辆系其拍卖所得,要求办理车辆过户。对此,申请执行人主张委托拍卖人为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其无权对涉案车辆进行处分,且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姜学波名下,行驶证也载明被执行人姜学波的名字,异议人应当知道涉案车辆的真实产权情况,在没有进行详细了解的情况下参与竞拍,不构成善意,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与申请执行人无关。另查,威海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布拍卖公告,载明该公司定于2016年3月29日上午9:30时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六楼会议室拍卖汽车一宗。展示期、展示地点:即日起至拍卖前一天标的物所在地。有意竞买者请于拍卖前一天持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登记仅是机动车转让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而交付才是生效要件,转让的动产一旦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让人。本案中,异议人在拍卖会上以竞价的方式购得涉案车辆,并支付对应价款,该车辆的所有权自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向异议人交付车辆时即发生变动,故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姜学波名下的鲁KM00**汽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燕春人民陪审员 王立民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