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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6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宜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873号原告: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氿远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3389844811。法定代表人:孟元君,氿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菲菲,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叶,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宜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五局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20282MB03255697。法定代表人:潘建忠,采购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开琴,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蒂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西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5187784XL。法定代表人:吴丹丽(WUDANLI),华蒂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氿远公司与被告采购办、第三人华蒂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氿远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采购办、第三人华蒂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氿远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采购办、第三人华蒂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氿远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伟中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