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仝达实业(滁州)有限公司、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仝达实业(滁州)有限公司,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仝达实业(滁州)有限公司(原同德实业(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2480215W。法定代表人:蔡必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373140127。法定代表人:许郭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法定代表人:方慧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万东,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仝达实业(滁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仝达实业(滁州)有限公司既没有提供争议双方的协商处理结果,也没有提交鉴定部门的检测鉴定意见,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诉争厂房油漆涂料开裂脱落的原因力,一审据此判决驳回仝达实业(滁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期间,仝达实业(滁州)有限公司申请对诉争厂房油漆和消防涂料开列脱离原因及责任进行司法鉴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鉴定应在一审期间进行为宜,由鉴定机构对于各方行为造成诉争厂房油漆涂料开裂脱落原因力的有无、大小、比例作出鉴定意见,由此可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仝达实业(滁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 奎审判员 桑泽祥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陈陈附本案适用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