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5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与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862号之一申请人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负责人伏晓,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双,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6日,系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文华,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申请人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与被执行人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申请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文华名下无存款,有房产,但不便处置,无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国建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