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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段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63号之一被执行人:段林,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段林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段林犯贪污罪,判处段林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二、被告人段林处罚金20000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段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段林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段林存款2130元,已扣划并上交国库。本院到被执行人段林住所地调查,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李海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