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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国臣与被执行人李莉、刘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臣,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60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臣,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金淮阳光花园5号楼1单元402号。被执行人李莉,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农行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2楼东户。被执行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农行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2楼东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莉、刘迎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莉、刘迎春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