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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永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791号被执行人:李永明,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号罗马公园小区13号楼4单元1402室。本院在执行李永明犯非法经营罪并处罚金一案中,李永明应当缴纳罚金款200000元、非法所得118110元。经查,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立晔审判员 :朱洪志审判员 :庞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