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郝泽礼与严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泽礼,严信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4731号原告:郝泽礼,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严信成,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泽礼与被告严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付清货款,故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泽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郝泽礼负担。审 判 员 林汉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代书记员 陈赛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