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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8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来亚平与李广东、淮北市福顺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亚平,李广东,淮北市福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余道,上海仕晶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025号原告:来亚平,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李广东,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市福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B2-41栋302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御林雅苑小区9幢1单元,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40600850849019X(1-1)。负责人:唐扬彪,总经理。被告:余道,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被告:上海仕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路88-17号18-30号第8幢122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新兴街南侧。原告来亚平诉称,2014年12月12日23时,被告余道驾驶沪D×××××号重型货车,沿合肥绕城市速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线89KM+500M附近时,追尾碰撞李广东驾驶的皖F×××××重型半挂牵引车(皖F×××××),造成余道、沪D×××××号重型货车车乘人员来亚平受伤,两车及两车载运货物受损的事故。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认定余道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广东负事故次要责任。嗣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1、李广东、淮北市福顺物流有限公司、余道、上海仕晶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13205元;2、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广东、淮北市福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仕晶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且原告未能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来亚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