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景超与林架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超,林架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9民初1066号原告:林景超,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架泵,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景超与被告林架泵、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景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汤琼林到庭参加诉讼,林架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景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林架泵、林海燕归还借款20000和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云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林架泵、林海燕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0日,林架泵因资金需要,向林景超借去现金2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一个月。期限届满,林景超多次催讨,林架泵拒不归还借款。因林海燕与林架泵系夫妻关系,且该笔贷款存在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海燕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据此,林景超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林景超申请撤回对林海燕的起诉。本院依林景超的申请裁定予以准许。林架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0日,林架泵向林景超出具一张《借条》,约定:林架泵向林景超借款20000元,月利率为2%,期限一个月。另查明,林架泵、林海燕于2001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14日办理离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借条》、林景超、林架泵、林海燕身份证明、《证明》各一份,及林景超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条》是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林架泵借款后,未支付利息,经林景超催讨,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林景超要求林架泵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林架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林架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林景超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架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奇峰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