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志与鸡东县京城烧烤、刘京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鸡东县京城烧烤,刘京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2041号原告:李志,男,1970年3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鸡东县京城烧烤,住所黑龙江省鸡东县。经营者:刘京城,男,1980年8月7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刘京其,男,1981年10月8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与被告鸡东县京城烧烤、刘京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志负担。审 判 员 王俊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焦 璇书 记 员 杨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