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催19号申请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傅利泉,董事长。申请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1/26122694、票面金额1645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凤生审判员 吉 莉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