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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催19号申请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傅利泉,董事长。申请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1/26122694、票面金额1645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凤生审判员  吉 莉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