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英、周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英,周广军,西安百圣绿建设有限公司,包道安,陈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英,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军,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百圣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道安,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幼丽,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罗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1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英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或其他原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或其他原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是借款方负有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周广军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