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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5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芷怡与文树强、文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芷怡,文树强,文运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569号之二原告田芷怡,女,200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法定代理人田三河,系原告父亲。被告文树强,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文运生,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所在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202米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芷怡与被告文树强、文运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芷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