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鲁文发申请执行刘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文发,刘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鲁文发,男,1950年6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刘保平,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鲁文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5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0520.6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保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10月11日,申请人鲁文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林顺审判员 谢 军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