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654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蒋某,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延庆区大榆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存先(蒋某之母亲),女,1951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