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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建军与被执行人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军,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军,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被执行人:周丽,女,1971年1月2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292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丽在中国工商银行阿拉善右旗支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从被执行人周丽在中国工商银行阿拉善右旗支行的账户中扣划3360.00元至我院账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