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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分速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开程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速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开程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初3317号原告:分速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01-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119178。法定代表人:史冬生,董事长。被告:开程锦,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分速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开程锦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史冬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程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分速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7000元;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赁费中含的税金8902.5元;3.判决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和昌都汇华府二期车商铺102号门面房出租给原告作为商业使用房,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3日止,第一年租金每月7350元(税后金额),第二年和第三年在原每月租金基数上每月递增350元,原告支付室内设施等押金7000元。合同履行中,原告按约交付租金,因被告与案外人卫伟就涉案房屋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协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己经终止,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房屋押金予以返还并开具正规合法的税务发票给原告,但被告始终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并且不返还押金,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开程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原、被告就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与皖江路交口和昌都汇华府二期车商铺102号门面房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门面房出租给原告作为商业使用房,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3日,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的每月租金7000元,为税后金额,第二年租金为每月7350元,第三年租金为每月7700元,租房押金为7000元,租用期满且费用缴清,被告无息退还押金。签约当日,原告转账支付7000元押金,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的租金16300元。2016年8月10日,转账支付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的租金43050元。因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涨房租要求,2017年3月2日双方口头协议解除租赁合同,当天被告又将房屋以每月8000元出租他人。原告结清水电费之后便联系不到被告,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16年6月21日房屋租赁协议书、2017年3月2日房屋租赁协议书拍摄件、16300元收条、个人账户明细查询及银行交易明细流水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的举证可以印证双方系因被告要求涨房租而协商解除合同,原告无过错。虽双方未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从租赁协议中对押金返还条件的约定和原告己足额交纳租金的事实,视同双方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合同关系,被告理应返还押金和承担应当缴纳的房屋租赁税,原告的主张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个人出租非住房型房屋租赁税率为15%,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租赁费中包含的税金8902.5元(59350元×15%)。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程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分速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退还租房押金7000元、返还租金中所含税金8902.5元,合计1590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98元,由被告开程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之悦人民陪审员  许淑萍人民陪审员  朱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晓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