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057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杨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057号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法定代表人:朱建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宏彬,男,29岁,住盱眙县。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迎阳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种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