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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袁三申请执行苏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三,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017号申请执行人:袁三(又名袁三女),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苏兵,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袁三与被执行人苏兵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开发商无法找到,至今无法实现变更登记。现申请执行人袁三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4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璠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