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袁三申请执行苏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三,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017号申请执行人:袁三(又名袁三女),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苏兵,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袁三与被执行人苏兵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开发商无法找到,至今无法实现变更登记。现申请执行人袁三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4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璠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