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澄湖支行与王井刚、许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澄湖支行,王井刚,许惠英,周海林,鲍学英,徐其华,邹建英,王洁,于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12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澄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镇)城中路55号。负责人:邹新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秋荣,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宇,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井刚,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许惠英,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周海林,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鲍学英,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徐其华,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邹建英,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王洁,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于潇,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澄湖支行诉王井刚、许惠英、周海林、鲍学英、徐其华、邹建英、王洁、于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八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八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书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井刚、许惠英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999号朗悦湾花园93幢202室房地产、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陆家村4组的房地产二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周海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法院暂不处置上述财产。经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八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八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八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地产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八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