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安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安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464号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某,经理。被告: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