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秦永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7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永伦,男,1974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刑诉【2017】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永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丽、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永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4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秦永伦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哈弗牌渝H×××××小型普通客车,从泌阳县春水镇石材区刀削面馆喝酒后到春水镇石材区A区吉祥石材厂去,行驶到泌阳县春水镇石材区春水石材管理会门口路段时,被春水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2300号鉴定:被告人秦永伦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1.2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永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永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秦某、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秦永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秦永伦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醉驾照片及抽血照片、被告人醉驾查获视频光盘,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永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永伦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永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雷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