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军美与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美,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009号原告:董军美,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20号。法定代理人:李津。原告董军美与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被告实际办公地点在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丝绸工业园天津市丝绸公司丝绒厂院内十余年,且原告实际工作地点亦在此处。因被告的实际办公地点及原告劳务合同履行地均在天津市东丽区。本院认为,虽被告注册登记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20号,但其实际办公地点为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丝绸工业园天津市丝绸公司丝绒厂院内,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加之原告自认现住被告实际经营地点在天津市东丽区。另,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