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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执2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拴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拴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3执252号之三被执行人王拴娥,女,住代县。本院在执行王拴娥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拴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拴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拴娥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哲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