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3执2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拴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拴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3执252号之三被执行人王拴娥,女,住代县。本院在执行王拴娥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拴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拴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拴娥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哲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