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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旺与被告经克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旺,经克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3689号原告孙旺,。被告经克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旺与被告经克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0元,故原告于2017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已支付原告)。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