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旺与被告经克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旺,经克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3689号原告孙旺,。被告经克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旺与被告经克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0元,故原告于2017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已支付原告)。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