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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雷义鹏贪污罪追缴违法所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199号被执行人:雷义鹏,男,1978年11月9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在执行雷义鹏贪污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雷义鹏目前仍在监狱服刑,本院通过对其银行存款、证卷、房产、工商登记、车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相关部门和证人调查,证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常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