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胡锐、宁波市中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锐,宁波市中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锐,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徐飞,宁波市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中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中溢路唐家点。法定代表人:童忠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华忠,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中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胡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胡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13元,减半收取1606.5元,由上诉人胡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伟东审判员 朱亚君审判员 孙长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