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玉飞与刘欣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飞,刘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马玉飞,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910707332X,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永丰村东门外屯。被执行人:刘欣欣,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208024019,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乡黑龙村B组。本院在执行马玉飞与刘欣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32,832.35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