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天焕与孙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焕,孙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1183号原告刘天焕,女,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告孙先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6日,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焕与被告孙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焕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焕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天焕负担。审判员 温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虎良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