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智林、孟凡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智林,孟凡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524号原告: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振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学,职务:担保科副科长。被告:张智林,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孟凡洋,女,1987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林、孟凡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百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