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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静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李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静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