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静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李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静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