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北林法执字第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建胜申请执行高振山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胜,高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北林法执字第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建胜,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高振山,男,194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吴建胜申请执行执行高振山侵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曾发放债权凭证。现通过网络和当地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查询,只查到被执行人有工资信息,法院依法将其工资帐户限额冻结,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的14289元债权暂无法现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吴建胜申请执行执行高振山侵权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兆林审判员 王文新审判员 李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宝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