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878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乐,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贵亮,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赵云峰,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重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