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0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盛景与何竹喜、朱绍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景,何竹喜,朱绍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600号原告:盛景,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白沙村白沙巷19号,现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何竹喜,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朱绍苹,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景与被告何竹喜、朱绍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盛景承担。审 判 员 章永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