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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0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盛景与何竹喜、朱绍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景,何竹喜,朱绍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600号原告:盛景,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白沙村白沙巷19号,现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何竹喜,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朱绍苹,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景与被告何竹喜、朱绍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盛景承担。审 判 员 章永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来自: